司法拘留
编者按:杨某等与陶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司法拘留促履行 【基本案情】 杨某等与陶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文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陶某支付杨某、晏某、兴文县某钢构加工部等共计30.12万元。因陶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等人向兴文法院申请执行,兴
杨某等与陶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司法拘留促履行
【基本案情】
杨某等与陶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文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陶某支付杨某、晏某、兴文县某钢构加工部等共计30.12万元。因陶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等人向兴文法院申请执行,兴文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兴文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陶某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甚至隐匿行踪逃避执行。2024年12月12日,兴文县某钢构加工部通过“执行110”向兴文法院提供了陶某的行踪线索,“执行110”迅速出警将陶某拘传回院。
回院后,兴文法院查明陶某微信有大额转账记录,但其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鉴于陶某的行为明显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兴文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陶某司法拘留十五日。送拘三日后,陶某家属主动代陶某履行了30.12万元,杨某等五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兑现。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具有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系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严打击未申报财产行为,有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202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开展“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效果。本案中,被执行人陶某隐匿行踪,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置之不理,不如实报告财产,是逃避执行的体现,亦是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漠视。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对陶某作出拘留决定。陶某被拘留3日后,主动联系其家属代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提前解除拘留。该案从送拘到执行完毕仅耗时16天,执行到位案款30万余元,推动陶某在兴文法院所涉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兴文法院在本案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弘扬了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是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彰显执行温度的典型案例。(来源于2025年1月8日四川高院发布2024年全省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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