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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法明传(202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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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明传(2021)895号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

法明传(2021895号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为群众办实事”和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执行案款清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执行案款清理中仍然发现各地存在超期发放、违规延缓和提存、子账号未充分使用、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为切实巩固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和执行案款清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依法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时,应采集并与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接收案款的银行账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变更接收案款银行账户信息的,执行人员应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经执行局局长审批。

  二、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扣划、线下扣划执行案款或者交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案款的,应当在“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生成的子账号(以下简称“执行案件对应子账号”)内予以扣划或者交付。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案款、网络司法拍卖交付的执行案款,应当进入执行案件对应子账号。严禁将执行案款扣划至执行案件对应子账号以外的其他账号。

  三、执行人员收取的执行案款,包括现金和票据,均应进入执行案件对应子账号进行管理。

  四、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与执行案件不对应的案件往来款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甄别认领;财务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中的认领信息予以核实确认,发现认领错误的,应予以退回。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缓发放执行案款: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领款账号暂时无法支付的;

  (三)按照申请执行书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尚未通知到申请执行人的;

  (四)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按时领取的;

  (五)当事人负有同时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

  (六)当事人对执行案款金额有争议需要审查的;

  (七)应退付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尚未通知到的;

  (八)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已被裁定受理的;

  (九)涉众案件退付金额、利害关系人身份需要核实的;

  (十)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十一)执行案款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被保全的;

  (十二)执行案件被依法中止或暂缓执行的;

  (十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的。

  上述延缓发放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予以发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案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案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确实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三)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四)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五)应退付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且确实无法通知的;

  (六)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发放的。

  七、符合延缓发放或者提存情形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报经执行局局长批准后,予以延缓发放或者提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发放。

  八、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建立执行案款专人负责监管机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执行人员对临近发放期限的执行案款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放;

  (二)抽检涉及执行案款延缓发放、提存的执行案件,对是否符合延缓发放、提存的条件进行核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研判执行案款发放情况;

  (四)汇总、报告执行案款收发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案款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技术,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各高、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局长、庭长应当切实履行好执行案款收发审批职责,严禁将审批权限下放,确保执行案款收发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执行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按规定收发执行案款。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或交接不清导致未能按时发放执行案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金钱给付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样式(通知申请人用)

  2.金钱给付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通知被执行人用)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1

金钱给付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样式(通知申请人用)

XXXX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xxxx)……执……号

XXX:

  XXX与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xxxx)……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如为移送执行案件,写明:)XXX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请提供接收执行案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三、本院由        法官/执行员XXX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联系人:XXX

  本院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附件2

金钱给付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通知被执行人用)

XXXX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xxxx)……执……号

XXX:

  你/你单位与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xxxx)……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此处列明履行义务内容)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生成的与案件对应的子账号)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联系人:XXX

  本院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风险提示

  一、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子账号为交付执行案款的唯一账号。如果将执行案款交付到该指定子账号以外其他账号的,风险责任自负。如发现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举报。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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