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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三个应当”、“六个禁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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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30   查看:1009

编者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三个应当”、“六个禁止”的规定》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三个应当”、“六个禁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三个应当”、“六个禁止”的规定》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三个应当”、“六个禁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三个应当”、“六个禁止”的规定

   “三个应当”

  一、应当在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接待执行当事人

  二、应当在立案执行一个月、六个月及此后每三个月届满之后及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三、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执行当事人的来信来访

   “六个禁止”

  一、禁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禁止明显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禁止不及时对查封的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四、禁止无正当理由对到账的执行案款迟延进行分配、发还

  五、禁止违反法定程序分配执行案款

  六、禁止超出程序法规定的事由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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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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