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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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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7   查看:1028

编者按:静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执行局干警配置,培养复合型执行人才,适应集约化执行流程制度改革,特制定执行轮岗制度  第二条总体原则: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静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轮岗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执行局干警配置,培养复合型执行人才,适应集约化执行流程制度改革,特制定执行轮岗制度

  第二条 总体原则: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连续在一个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干警。但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条 法官原则上在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非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但其他工作人员取得法官资格,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到审判岗位,法官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安排到非审判岗位,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 在执行岗位的法官因违反审判责任、工作纪律等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审判岗位。

  第六条 交流轮岗一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执行局总数的20%。

  第七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执行局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院党组批准或者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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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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