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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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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原《工作规范》)于 2010 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并于 2013 年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原《工作规范》出台后,在提供办案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原《工作规范》)于 2010 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并于 2013 年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原《工作规范》出台后,在提供办案指南、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受到了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广大执行人员的欢迎。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了大量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案件的办理规范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规范之间的冲突处理规则亟需明确;同时,执行实务中也出现了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为适应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新形势、新需求,市高级法院对原《工作规范》进行了第二次全面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以下简称《办案规范》),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原《工作规范》共有条文 702 条。此次修订,增补 638条,修改 291 条,删除 40 条,保留 321 条,形成 1210 条的《办案规范》。此次修订的内容,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 行。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受理的执行案件和 2017 年 10 月 1日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办案规范》的规定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案规范》是指引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严格、准确、规范地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内部操作规范,仅限在人民法院内部使用,作为对执行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以及对执行人员进行管理、考核的依据;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作为执行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执行中,不得直接援引《办案规范》的条文,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援引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案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市高级法院将适时检查《办案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在贯彻落实《办案规范》的过程中,遇有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建议后及时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2017年修订)

  第一编 执行案件办理一般规范 1

  第一章 执行管辖 1

  第二章 执行人员及其回避 5

  第三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

  第四章 执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17

  第五章 执行担保 20

  第六章 执行和解 23

  第七章 暂缓执行 27

  第八章 中止执行 31

  第九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5

  第十章 终结执行 41

  第十一章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 44

  第十二章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51

  第十三章 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63

  第一节 拘传 63

  第二节 罚款、拘留 64

  第三节 限制出境 75

  第四节 信用惩戒 77

  第五节 限制消费 82

  第十四章 刑事处罚 85

  第一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5

  第二节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89

  第三节 妨害公务罪 89

  第十五章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91

  第十六章 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 95

  第十七章 执行回转 98   

  第十八章 执行记录 101

  第十九章 执行文书及其送达 103

  第一节 执行文书 103

  第二节 送达 106

  第二十章 执行监督 125

  第一节 执行申诉 125

  第二节 检察监督 127

  第三节 自行监督 130

  第二十一章 执行费用 133

  第二编 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137

  第二十二章 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规范 137

  第一节 执行准备与启动 137

  第二节 财产调查 138

  第三节 财产控制 148

  第四节 财产变价 162

  第五节 参与分配及案款分配 198

  第六节 款物的保管与发放 208

  第七节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 213

  第八节 执行期限 215

  第二十三章 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217

  第一节 银行存款的执行 217

  第二节 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 227

  第三节 不动产的执行 232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执行 244

  第五节 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247

  第六节 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 253

  第七节 债权及收入的执行 259

  第二十四章 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265

  第一节 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265   

  第二节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272

  第二十五章 特殊案件的执行 274

  第一节 财产保全的执行 274

  第二节 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 288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290

  第四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291

  第五节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94

  第六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297

  第七节 行政案件的执行 304

  第八节 涉外案件的执行 312

  第九节 我国香港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 314

  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14

  第十节 我国澳门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 323

  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23

  第十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 331

  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31

  第十二节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 343

  作出的裁决的执行 343

  第三编 执行裁判案件办理规范 349

  第二十六章 执行裁判案件办理的一般规范 349

  第一节 基本原则 349

  第二节 执行听证 352

  第二十七章 执行行为异议 355

  第二十八章 案外人异议 361

  第二十九章 其他异议 369

  第三十章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371

  第三十一章 不予执行 387

  第三十二章 执行复议 401

  第四编 附则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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