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知法善用,依法维权

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2022年9月21日)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4-05-23   查看:1407

编者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  为落实四级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有关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21日起,除我国内地仲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

  为落实四级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有关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21日起,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外,下列仲裁裁决(含仲裁调解,下同)执行案件由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亿元;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本数);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   

  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   

  三、2022年9月21日以前,已立案但未执结的案件由原法院继续办理。已提交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案件,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保全案件,继续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 

  五、如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商事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本公告所涉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标准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文标签: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专业执行律师

邓杰律师

专业

深更厚积专注执行

尽责

全力办理执行委托

务实

扎实维护胜诉权益

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扫一扫,存名片

专业执行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qq

QQ咨询

电话咨询

邓杰律师电话:13715198118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电话咨询

微信扫一扫

专业执行律师微信

微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