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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的通知(武中法〔20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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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的通知武中法〔2019〕81号各基层法院,市院执行局、庭:  2017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下发以来,试行效果良好。现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改并审议通过,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完

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的通知

武中法〔2019〕81号

各基层法院,市院执行局、庭:

  2017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下发以来,试行效果良好。现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改并审议通过,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完善。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法院执行局报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

(2017年4月试行,2019年12月20日修改。)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当事人承诺对提供有关财产线索并收到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悬赏金的一项财产调查措施。

  第二条  下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执行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案件执行期间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应当在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前提出;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后撤回的,须经执行法院准许。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标准;

  (二)有关人员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  悬赏金可以采取定额支付的形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执行的数额按比例计算等形式,悬赏金标准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对悬赏执行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  悬赏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名称、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等相关情况;

  (二)悬赏金的数额或比例;

  (三)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第八条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

  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承担发布费用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有偿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通知后七日内,向发布人支付公告费;不支付的,悬赏公告仅在人民法院媒体平台发布。

  第十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十一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法院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金额或标准及时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执行法院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申请执行人反悔拒绝支付悬赏金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应付悬赏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第十四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一)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执行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第十七条  执行法院应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的线索等信息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的线索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案号:(××××)鄂××执××××号

  执行依据:(××××)鄂××民初××××号

  涉案标的:××××万元

  涉案未执标的:××××万元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附被执行人照片)

  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额的××%比例予以奖励或××金额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月×日

  附件2:

悬赏执行申请书

××××人民法院: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本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本人(公司)自愿遵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规定,申请悬赏执行并承担悬赏金和悬赏执行公告费用,现申请如下:

  案号:(××××)鄂××执××××号

  执行依据:(××××)鄂××民初××××号

  涉案标的:××××万元

  涉案未执标的:××××万元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附被执行人照片)

  本人(公司)郑重承诺:凡向法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额的××%比例予以奖励或给予××金额奖励。

  本人(公司)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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