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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借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逃避执行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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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29   查看:1111

编者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借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逃避执行行为的公告  为依法严惩被执行人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借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逃避执行行为的公告

  为依法严惩被执行人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海宁法院有未执行完毕案件的被执行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立即向本院书面报告本人借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实际由被执行人控制或使用的,借用他人名义开设的各类银行卡账户;

  2.实际由被执行人控制或使用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绑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

  3.长期使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转账、经营、消费等行为。

  二、被执行人主动申报借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情况并配合法院执行,认错态度好的,可宽大处理。

  三、被执行人借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逃避执行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账户,不得违反限制消费令及财产报告制度,账户内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资金,应立即主动向法院说明并配合扣划。

  四、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借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情况,通过借用账户隐匿财产或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一经查实,将依法对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一律从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协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者予以罚款、拘留。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者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六、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借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逃避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物质奖励,本院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执行举报电话:0573-87017150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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