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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82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82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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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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