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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执行的顺位是否在其它财产执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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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都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针对财产类别规定不同的执行顺位。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且方便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故,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都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针对财产类别规定不同的执行顺位。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且方便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故,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都应当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到期债权执行之前无需先行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来源于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二)——执行到期债权专题(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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