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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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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1   查看:1028

编者按:  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和执行规定第46、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因此,

  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和执行规定第46、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提出该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如果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经清偿的,应当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如果第三人以法院执行行为不当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无关的其他事由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来源于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二)——执行到期债权专题(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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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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