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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本执行程序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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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8   查看:1019

编者按:  根据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兰州市检察院开展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分配执行款物等执行活动以及消极执行的监督。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那些事儿。  一

  根据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兰州市检察院开展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分配执行款物等执行活动以及消极执行的监督。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仍无法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二、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应当做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何恢复执行?

  “终本”只是暂时性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若当事人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主动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来源 | 兰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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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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