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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委托代理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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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委托他人代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

  委托他人代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庭核实委托代理的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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