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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可执行性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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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1   查看:1059

编者按:  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应立即履行该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

  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可执行性,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律师应特别注意民事调解书行文表述。

  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应立即履行该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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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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