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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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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07   查看:1028

编者按:大姚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

大姚县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大姚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并视其情形,进行强制搜查。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履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大姚县人民法院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实施罚款、司法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进行信用综合惩戒等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三、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五、大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先行予以司法拘留,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大姚县人民法院将立案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六、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的,聚众扰乱执行现场、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毁损执行公务车辆、侮辱围攻执行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规避和抗拒执行的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及其财产线索,本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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