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拒执罪等刑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者按:利用他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判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4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判决:吴某耀、郭某伟偿还项某本金430.9万元及利息。后因吴某耀、郭某伟一直未履行义务,项某向建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建邺法院向吴某耀、郭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利用他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判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4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判决:吴某耀、郭某伟偿还项某本金430.9万元及利息。后因吴某耀、郭某伟一直未履行义务,项某向建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建邺法院向吴某耀、郭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未履行,建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员名单。后因吴某耀名下无其他可供有效执行或分配的财产,建邺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建邺法院查明,吴某耀曾使用其亲属吴某的银行卡以及微信持有财产,未主动向法院报告,其中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间,吴某耀使用吴某的微信收款1.9万余元,使用吴某的银行卡收款20万余元。据此,建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耀已涉嫌拒执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审查。
建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耀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耀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且在已知自身有债务未偿还,并已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故意通过亲属的银行卡持有财产,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体现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告诫其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来源于2024年11月08日江苏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本文标签:

邓杰律师
专业
深更厚积专注执行
尽责
全力办理执行委托
务实
扎实维护胜诉权益

邓杰律师电话:13715198118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