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研办个案,推动执行

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可自己变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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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被执行人并非只能被动等着被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变价款直接进法院账户的前提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由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管和限定期限内按合理价格自行变卖,省去评估、公告、辅拍等费用,债权实现和履行成本实现双赢。

在何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自主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向冠县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李某偿还拖欠的货款。经调解,张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给付张某9万余元,分期给付,每月5000元。调解书作出后,李某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冠县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法院执行

  立案执行后,办案团队对被执行人李某人身及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扣押了其所有的挖掘机一辆。被执行人李某提出自行处置变卖挖掘机的请求。经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进行释明,其同意由被执行人自主处置。办案团队对案涉挖掘机的权属及现状进行了调查,查实案涉挖掘机确属李某所有,且不存在租赁、抵押等权利负担,也不存在涉其他司法案件被查封的情形。在查实上述情况后,办案团队限李某在七日内自行找寻买家到法院现场看样、过付,将买卖款转至法院指定收款账户内,逾期未能卖出,法院将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李某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找到买家达成了买卖意向,买家将买卖款一次性转入了法院账户,案涉挖掘机顺利处置,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的监管之下,自行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够省去传统司法拍卖评估、公告等繁杂的节点,大幅提升财产处置效率;二是能够降低当事人履行义务成本,避免被执行人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的评估费、辅拍费、税费等额外支出,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三是财产的自主处置全程处于法院监管之下,确保资金安全,变价款直接由财产接收方转入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防范了脱管风险;四是财产自主处置也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给予被执行人财产自行变现的机会,避免因强制执行激化矛盾。该案充分说明,在法院严格监管下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是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与降低债务人履行成本的双赢之举,也是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有益探索。

  当然,在开展财产自行处置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核心要点:

  一是严把审查关。在财产处置前,法院必须查明财产权属状况、权利负担、是否涉案查封等相关情况,确保财产处置基础合法干净,不能损害其他第三人的权益。

  二是严把价款关。法院对财产处置价格应当参照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审查,确保变现价格合理合情,防止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变现价款要确保始终处于法院监管之下,直接转入法院的指定收款账户中,严禁先过户再付款。

  三是严把期限关。在自行处置财产前,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且对被执行人应明确合理的处置期限,超期未完成,应立即恢复强制执行,防止被执行人借机拖延。

  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兼顾了司法权威和善意文明,是推动矛盾实质化解、提升执行质效的有效手段,为今后类案处置提供了可推广的实践路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三、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  9.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

  (4)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5)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

        被执行人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就网络询价或评估价提起异议后,又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的,不应准许。  (案例编写人:执行局 刘华忠)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以下评析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很多人一听说财产被查封,就觉得只能干等着被法院低价拍走,其实法律给了一条更省钱的出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法院监管和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完全可以自己找买家、按合理价格把查封财产卖掉还债。关键要抓住三件事——权属干净没有抵押和重复查封、价格公道不串通压价、钱直接进法院账户而不是自己兜里。实务中最容易谈崩的是对方不同意,这时候别硬来,把自行变卖能省下评估费、辅拍费、税费,最终还债更多的账算给对方听,往往就能争取到书面同意。真到了拍卖那一步,评估压价加上各种费用,到手反而更少。把处置期限、转账凭证、买卖确认书都留好,既配合了法院,也最大程度保住了自己的利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核实财产线索

先把被查封财产的家底摸清楚,确认它确实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抵押、质押、租赁,也没有因其他案件被重复查封,这是申请自行处置的基础,权属干净、无负担,法院才可能准许。

↓

提交书面申请

向执行法院递交自行处置变卖申请书,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现状、拟定变卖价格和处置理由,附上购置发票、行驶证、权属证明等材料,正式请求在法院监管下自行找买家变现还债。

↓

征得对方同意

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争取其就自主处置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说明自行变卖能省评估拍卖费用、变现更快、最终还债更多,对方通常更愿意配合,这一步谈不下来很难推进。

↓

自查权属留证

把财产的权属凭证、无权利负担情况、当前现状(如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第三人占用)逐项固定成书面说明,必要时调取登记信息佐证,避免处置过程中冒出隐藏的抵押或涉案查封。

↓

合理定价成交

参照市场行情给财产定一个合理价格,自行联系买家到法院现场看样、议价,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法院不会放行;成交后签订书面买卖确认,杜绝和买家串通低价转移财产。

↓

价款直接入法院账户

买家把买卖款一次性直接转入法院指定收款账户,不经过自己手,凭转账凭证请法院确认到账并结案;务必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完成,逾期会被恢复强制执行转入司法拍卖。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还能自己卖吗?

答:能,但要满足条件。财产被查、被扣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自行找买家变卖,前提是这笔财产确实归你所有,没有抵押、租赁等权利负担,也没有因为别的案子被重复查封,法院核实清楚后才会准许,不是想卖就能卖。

问题2:被执行人想自己变卖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核心有三点: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由你自主处置;变卖价格参照市场行情,合理合情,不能和买家串通低价转移财产;处置价款直接转到法院指定账户,不能先过户再收款。三项都过关,法院才会放行。

问题3:自己卖比法院拍卖划算吗?

答:通常更划算。走司法拍卖要经过评估、公告、起拍、流拍等一整套流程,还会产生评估费、辅拍费、税费等额外支出,价格也可能因竞价不充分被压低。自行变卖省掉这些环节和费用,变现更快,到手用于还债的部分也更实在。

问题4:自行卖得的钱会被法院控制吗?

答:会,而且这正是准许你自行处置的前提。法院不会把款交给你自由支配,而是要求买家把买卖款一次性直接打进法院指定收款账户,全程在法院监管之下,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脱管,既保护申请执行人,也避免你挪用或被追究。

问题5:乱卖或拖着不卖会有什么后果?

答:风险很大。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没能按合理价格卖出,法院会立即恢复强制执行,启动司法拍卖;如果发现你借自行处置名义恶意串通压价、转移财产,不仅变卖会被撤销,还可能被认定妨害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问题6: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我自己卖怎么办?

答:那就要走常规处置程序。法院通常会按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启动拍卖,除非变卖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才可能不经拍卖直接变卖。此时可主动和对方沟通,说明自行变卖能多还钱、少扣费,争取其同意,比硬扛拍卖对自己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