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研办个案,推动执行
编者按: 房屋流拍 申请执行人 不接受以物抵债 怎么办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童某与刘某代持协议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刘某应向童某返还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童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丘中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将该案指定睢阳区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调
房屋流拍
申请执行人
不接受以物抵债
怎么办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童某与刘某代持协议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刘某应向童某返还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童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丘中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将该案指定睢阳区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仅有一处商铺可供执行,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案涉商铺依法查封、评估、拍卖后,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认为二拍流拍价高于市场价值且需要补足差价,不接受以物抵债,该商铺未能成交。因案涉商铺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商业价值,为优质资源,经多次分析、研判,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睢阳区法院依法作出强制管理裁定,将案涉商铺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出于审慎性考虑,强制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同时,法院、申请执行人在多平台、多途径发布租赁信息,最终,在法院的努力与见证下,童某成功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2万元,续约等其他事宜,租赁合同留存法院备份。
本案中,面对房屋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僵局,法院在综合考量房屋的商业价值、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后,探索适用强制管理,将商铺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运营(如出租),用产生的收益偿还被执行人债务,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逐步实现、减损被执行人债务承担,又能盘活僵化的资产、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实现了多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法官说法
何为强制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强制管理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用产生的收益偿还被执行人债务。针对强制管理的对象,我国法律未进行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指导案例,执行实践中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多限于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鉴于上述财产权属明晰、便于出租、利于法院监管,能明确带来收益,能较好的实现强制管理的目的。目前,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部分法院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作为强制管理的对象。
强制管理的启动?
对于强制管理的适用前提虽未明确约定,但实践中多将强制管理作为财产拍卖、变卖后无法成交的辅助措施,即涉案财产无人竞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无益拍卖”的,可考虑采取强制管理措施。采用此举,可以将不能变现的财产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财产拍卖、变卖与退回被执行人之间实现最优解,既避免申请执行人希望落空,又避免资源浪费,打破“接受”与“不接受”的执行僵局。此外,部分观点认为,当客观上拍卖不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时,应以执行效益最优为先,在对执行财产进行综合评价后,可在不启动拍卖的前提下直接适用强制管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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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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