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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流拍可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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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4   查看:1038

编者按:  房屋流拍  申请执行人  不接受以物抵债  怎么办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童某与刘某代持协议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刘某应向童某返还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童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丘中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将该案指定睢阳区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调

  房屋流拍

  申请执行人

  不接受以物抵债

  怎么办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童某与刘某代持协议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刘某应向童某返还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童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丘中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将该案指定睢阳区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仅有一处商铺可供执行,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案涉商铺依法查封、评估、拍卖后,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认为二拍流拍价高于市场价值且需要补足差价,不接受以物抵债,该商铺未能成交。因案涉商铺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商业价值,为优质资源,经多次分析、研判,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睢阳区法院依法作出强制管理裁定,将案涉商铺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出于审慎性考虑,强制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同时,法院、申请执行人在多平台、多途径发布租赁信息,最终,在法院的努力与见证下,童某成功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2万元,续约等其他事宜,租赁合同留存法院备份。

  本案中,面对房屋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僵局,法院在综合考量房屋的商业价值、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后,探索适用强制管理,将商铺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运营(如出租),用产生的收益偿还被执行人债务,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逐步实现、减损被执行人债务承担,又能盘活僵化的资产、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实现了多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法官说法

  何为强制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强制管理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用产生的收益偿还被执行人债务。针对强制管理的对象,我国法律未进行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指导案例,执行实践中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多限于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鉴于上述财产权属明晰、便于出租、利于法院监管,能明确带来收益,能较好的实现强制管理的目的。目前,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部分法院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作为强制管理的对象。

  强制管理的启动?

  对于强制管理的适用前提虽未明确约定,但实践中多将强制管理作为财产拍卖、变卖后无法成交的辅助措施,即涉案财产无人竞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无益拍卖”的,可考虑采取强制管理措施。采用此举,可以将不能变现的财产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财产拍卖、变卖与退回被执行人之间实现最优解,既避免申请执行人希望落空,又避免资源浪费,打破“接受”与“不接受”的执行僵局。此外,部分观点认为,当客观上拍卖不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时,应以执行效益最优为先,在对执行财产进行综合评价后,可在不启动拍卖的前提下直接适用强制管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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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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