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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涉执行财产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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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19   查看:1026

编者按: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兑现,也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益有着重大影响。2025年3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三十三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提高财产处置质效,更好更快兑现群众胜诉权益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涉执行财产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案例一:全国法院首次通过持牌交易所处置碳排放权,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选取定价交易方式,以“规范执行”和“智慧执行”探索碳排放财产处置路径,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基本案情】李某某等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件,经北京市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北京某公司给付李某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能力履行,李某某等300余人自2023年6月陆续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2000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名下方便执行的动产和其他财产,但执行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申请执行的金额。此后经我院调查发现,北京某公司在北京市碳排放管理系统注册登记账户内有碳排放配额,但尚有年度清缴义务未履行。

  【处置做法】我院向北京市碳排放配额的主管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确认后,及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冻结北京某公司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在确保北京某公司年度清缴义务履行完毕后,将剩余碳排放配额的预冻结措施转为正式冻结措施。随后,在推进碳排放配额变价处置的过程中,我院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北京绿色交易所送达法律文书,预先冻结北京某公司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的成交价款。随后北京某公司在我院的监督下,自行将其持有的一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公开挂牌交易并全部成交,相应价款一百万余元汇入我院账户。

  【典型意义】碳排放配额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依法可以作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我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主动对接行政部门,了解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细化碳排放配额处置预案;另一方面,审慎采取预冻结措施,督促教育被执行人主动履约,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被执行人完成年度履约义务并退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后,要求其自行对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处置,既充分考虑了环境效益优先,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又有效维护了碳市场交易秩序,助力优化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同时,该案以高质量执行工作充分激发碳市场机制作用,实现了财产价值最大化,构建出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兑现、被执行人债务困境解决、配额购买方生产规模扩大的多赢局面。此外,在本次执行中我院积极探索新类型财产处置方式,规范化精细化采取执行措施,将“规范执行”和“智慧执行”贯穿始终,在推进案结事了的同时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法治实践智慧。

  案例二:确定的回迁安置房难变现,法院依法灵活处置。

  【基本案情】郭某与赵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郭某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确定郭某返还赵某购房款、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66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在我院还有一个执行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其有一份附条件的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合同确定被执行人需向开发商缴纳120万余元,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执行中,我院协调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房产但因被执行人无力承担房屋尾款,无法自行完成处置,此时执行陷入僵局。

  【处置做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为打破僵局,法官多次到开发商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为被执行人办理产权证所附条件,缴纳剩余房款后的过户流程。到房屋现场、物业处核实房屋现状,确认房屋是否具备司法处置条件,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生存居住权,为其预留租金。最终确定先由买受人将120万余元缴纳至开发商,被执行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办理过户当天,为买受人办理过户的处置方案。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按照拍卖公告中提示将120万余元缴纳至开发商处。处置法官监督被执行人、买受人共同办理两次过户及房屋交付手续。房产顺利处置完毕后,被执行人在我院的两个案件均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享有附条件的合同债权,执行遇到僵局。执行法官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多想一下、多做一步,协助被执行人履行合同义务,将债权变为物权,将财产顺利变现,打破僵局,最终实现申请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买受人多方共赢。该案中法官以多部门协作、优化处置程序和利益平衡为核心,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稳定,为附条件财产处置提供了范本。其核心经验可概括为“多方联动、程序严控、利益兼顾”,体现了财产处置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案例三:善意文明处置,全程释法说理,彻底化解当事人矛盾。

  【基本案情】刘某诉李某一、李某二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确定两被告共同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多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一、李某二仅有东城区某不动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一死亡。经继承诉讼、执行变更追加程序,确定李某一的五个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执行中,查明房屋由被执行人李某二及其家属实际居住。该房屋为李某二及其家属唯一住房,其对法院司法拍卖房屋十分抵触,且因被执行人李某一的死亡,三年中原、被告双方矛盾积怨越来越大。

  【处置做法】处置团队综合研判案情,将拍卖后的房屋腾退交付工作做到前面。从财产的前期调查开始,到对房屋确定参考价、公告拍卖,在各阶段持续对被执行人李某二及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告知其拒不腾退的法律后果,并向其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精神,强制执行将依法保障其基本生存居住权利,被执行人表示理解并配合拍卖腾退工作。最终,案涉房屋拍卖成交后,我院在一个月内完成了房屋的过户交付工作,买受人黄女士近七十岁高龄,对我院高效的工作效率表示赞赏。同时,法院将被执行人配合拍卖、腾退房屋的情况向申请人释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对剩余案款不再进行追偿,案件执行完毕,解除了被执行人债务负担。至此,原、被告双方历时三年的矛盾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善意文明处置,彰显司法效能与温度。一是刚柔并济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针对唯一住房,通过释明法律后果与居住权保障条款疏导被执行人对抗情绪,刚性与柔性措施结合,既维护法律权威,又避免激化矛盾。二是利益衡平实现实质解纷。被执行人配合执行,申请人受偿后主动放弃剩余债权,双方互谅终结三年纠纷,凸显执行程序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功能。四是前置化解矛盾,将腾退协商嵌入财产处置全流程,以“疏导先行”破解“拍卖易、交付难”,为涉房产执行提供可复制经验。

  案例四:最大化实现处置财产价值,依法维护刑事判决的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我院在刘某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财产刑执行案件中,根据刑事判决,需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两块10斤金砖进行处置变现,变价款作为被执行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财产处置中查明涉案两块金砖均无配套票据,被执行人获取的渠道不明且金砖未经过鉴定,无法确定材质。为确定金砖的实际价值,财产处置法官联系多家鉴定评估机构拟对“金砖”进行评估作价。但鉴定机构均表示,因金砖重量大、材质特殊,且需对金砖逐一进行“切割取样”,破坏金砖的样态,如果鉴定为真金砖,后续将影响金砖的处置价值。考虑到鉴定方式可能会减损金属价值,涉案财产处置一度陷入僵局。

  【处置做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为了在处置过程中减少损失,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财产处置团队经过认真的调研,确定将该金砖向专门的收购机构予以变卖的执行方案。因金砖重量较大,经对比多家机构,确定某经营黄金制品的旗舰店具备收购资质且有协助司法机关变卖金条的经验。经提前部署,四名执行干警从公安机关提取金砖后,直接到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变卖。经专业处理、鉴定,用时4小时,最终两块10斤金砖无任何损耗鉴定完毕,按照当日市场价,每克611元,变价611万余元。

  【典型意义】案例的典型之处在于对涉特殊类型财产依法灵活变价,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一是精准适用法律破解鉴定难题,针对金砖材质不明、鉴定可能严重贬值的困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灵活采用“直接变卖”替代传统拍卖程序,避免切割取样造成的价值减损。二是部门协作提升执行效率,法院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执行干警全程监督金砖交接、称重、鉴定等环节,确保流程规范、处置透明,破解贵重物品保管与流转风险。三是以最有效的方式变现财产价值。以市场化手段快速处置无凭证涉案财产,实现违法所得追缴,维护国家利益与司法权威。

  案例五:打击虚假异议,保障执行程序依法推进。

  【基本案情】某公司与尹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尹某需向申请人支付200万元本金及借款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屋可供执行。因其未履行法律义务,我院依法查封涉案房屋,并启动拍卖、处置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先后以房屋共有权人身份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我院依法中止拍卖程序,后异议之诉被依法驳回。我院重新启动房屋拍卖。案外人初某再次提出异议,主张在法院查封前,被执行人已将房屋卖给自己。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担保,本案再次依法中止拍卖,后案外人异议之诉因初某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法按撤诉处理。房屋拍卖程序因上述执行异议案件停滞了近两年。2024年,我院再次启动房屋拍卖流程,就在马上开始拍卖的关键节点,案外人安某又提交了异议申请,处置程序再次中止。

  【处置做法】法官在审查安某提交的新的异议材料时,发现案外人初某和安某系母子关系,法官对该异议申请真实性产生质疑。法官采取分别谈话、逐个击破的策略,抓住多名案外人异议先后主张所有权的自相矛盾之处,通过试探性提问、释法析理的方法,及时固定笔录及谈话全过程的音视频资料,在法官的缜密询问和耐心释法析理下,案外人、被执行人全部承认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材料的方式,虚假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事实。最终,法官对主观恶性较大的案外人初某作出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尹某和案外人安某作出罚款决定。三人主动悔过、认罚,并承诺会积极配合法院后续拍卖,安某主动撤回案外人异议,财产处置依法推进,房屋最终拍卖成交236.8万元,依法向申请人全部发放。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执行程序中,为了拖延执行,有的当事人、案外人恶意提起异议程序,阻碍案涉财产的处置。在识别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中,最重要的是固定证据。本案中,法官采取分别谈话、矛盾点突破等方式,结合音视频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揭穿了隐蔽的虚假异议行为。法官又根据行为恶性程度进行处罚,对主观恶性较大的异议人采取拘留措施,其余人员处以罚款,既体现司法惩戒力度,又通过认罪认罚促使当事人回归诚信诉讼轨道。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额受偿的同时,警示社会公众不要抱有“以异议促拖延”的投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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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积精研,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多年来身体力行大量参与办案实践和法条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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