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研办个案,推动执行
编者按: 今年以来,太仓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以务实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切实的工作举措,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着力提升执行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为充分展示执行工作成效,现发布2023年执行十个典型案例,请予关注! 01、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一、转移名下保单被查,
今年以来,太仓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以务实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切实的工作举措,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着力提升执行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为充分展示执行工作成效,现发布2023年执行十个典型案例,请予关注!
01、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一、转移名下保单被查,规避执行受到训诫
【基本案情】
张某与张小某系父子关系,但在长期的生活中双方矛盾和摩擦不断,后张小某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张某诉至太仓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张小某需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910元。由于张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小某支付拖欠已达六个月之久的赡养费。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张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张小某亦到庭申报了名下财产,并郑重表示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稳定收入,经济较为困难。但法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询以及细致摸排后,发现张小某名下的财产情况与其申报不符。经查实,张小某向法院申报名下无财产后,随即前往保险公司,将其名下一份商业保险以变更投保人的形式,自愿、无偿地转移至前妻名下。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法院立即将上述商业保险进行了司法冻结。同时,执行法官针对上述规避执行的情况对张小某进行训诫,重申了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鉴于案件系家事纠纷且执行标的不大,同时为了避免父子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执行法官口头向张小某告知了预罚款决定,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对其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罚款。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张小某随即便履行了拖欠的全部赡养费,案件得以执结,法院亦解除相关保单的冻结。
【典型意义】
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其常见表现为隐匿转移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本案中,张小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便可以“高枕无忧”。虽然张小某按期到庭申报财产,但是其未能向法院如实申报,甚至在申报财产后,恶意将商业保单无偿转移至前妻名下,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胜诉权利,严重扰乱了执行秩序。鉴于案件系家事纠纷且执行标的不大,同时为了避免父子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执行法官遂对其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二、违反限高令乘机,出具悔过书并履行案款
【基本案情】
太仓某化纤公司诉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太仓法院调解,顾某确认结欠太仓某化纤公司6万元,该款项由顾某分期履行。由于顾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太仓某化纤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顾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付款且未按期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顾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因未发现顾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3年5月,在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活动中,法院在排查线索时发现顾某存在通过护照购买机票乘机的行为,而该行为明显违反了限高令。法院遂于当年6月10日约谈了顾某,顾某才深刻认识到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严重性,后悔不迭,表示一定“亡羊补牢”,在签订具结悔过书的同时积极筹措案款,并于数日后将剩余全部款项3万余元一次性支付完毕。考虑到顾某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并已及时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结合其乘机次数及签订具结悔过书,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终对顾某予以口头训诫,并进行了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实施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高令”决不是“纸老虎”,任何规避限高令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中,顾某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并及时筹措资金付款,法院考虑其乘机次数较少、事后积极履行补救、签订具结悔过书的情节,对顾某予以口头训诫,并进行批评教育,符合以“打击促履行”的根本目的。法律威严决不容被挑战,任何规避“限高令”的行为终将受惩处,被执行人切莫自作聪明以身试法,只有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才能为自己“解缚”。
02、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三、善意执行、灵活查封,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南方公司诉某机械设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太仓法院调解,某机械设备厂确认结欠南方公司款项近30万元。由于某机械设备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方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称某机械设备厂已濒临停产,要求立刻查封拍卖其生产设备以清偿债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机械设备厂的负责人表示,该厂受疫情和行业寒冬影响,生存困难,今年刚迎来市场回暖向好的转机,目前尚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如果法院查封公司设备和厂房,必然将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丧失转型升级的机会,希望可以暂缓执行措施。执行法官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后了解到该厂并非恶意拖欠款项且已具备恢复正常经营的客观条件,遂组织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执行法官经释法析理,在分析利弊的同时,提出了灵活执行的解决方案,即不查封该厂企业设备,而改为扣押该厂的商务车,并限期两个月内付清,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纳失限高、评估拍卖机器设备等强制措施。经南方公司同意后,该厂于达成调解协议当日即将车辆交付法院,并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同时向法院及南方公司表示感谢。嗣后,该厂将款项全部付清,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是法院近年来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秉持的执行理念,通过设身处地对当事人着想,灵活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执行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防止“办了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本案中,法院如果直接对某机械设备厂采取查封、拍卖设备等措施,随之而来的则是一家即将获得重生的公司再次受到重创,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及员工就业。法院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局考虑,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终实现了案件顺利执结、企业平稳运行、员工就业“三赢”。
四、府院联动善执化解危化品企业的四方难题
【基本案情】
自2022年5月以来,太仓法院陆续立案受理数起太仓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该企业名下有金融债权抵押物液化气罐装场,占地2万多平方米土地,有地上建筑物3500多平方米等资产,上述资产经整体评估金额在3600多万元,而该企业涉及的金融债务金额已近2亿元。该企业为太仓4万多液化气用户提供供气服务,能否妥善处置太仓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资产关乎到危化品处置安全隐患、民生保供维稳、企业职工妥处、债务人及债权人权益保障四大难题。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指定财产保管人并会同当地燃气主管部门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全程监管,落实场区安保责任,排除安全隐患,并第一时间向当地市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并多次会同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制定完善财产处置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处置工作。本案处置前端通过“会同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释法明理打消员工顾虑”+ “以不减损企业资产价值为前提,打包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有效提高了处置效率和效果;处置中端协同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确定保供替代方案,始终维持生产,保障民生供应、维持社会稳定局面;处置末端通过动员有能力的员工组团或苏州地区具有相同行业背景的企业参与竞拍活动,最终同行企业以8900多万元的价格拍下该场,溢价率高达175%。上述多举措并进,坚持“能动司法”+“府院联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妥善保管、拍卖处置及交接了危化品罐装场,液化气消费者权益未受影响,职工亦平稳转移到新企业安置就业,债务人资产实现最大化处置、抵押金融债权人获得全额受偿、其他各债权人债权受偿比例大大提高。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太仓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府院联动”机制破解危化品企业执行“四方难题”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护民生、保供应、维稳定的初心,从司法服务地方大局、特殊危险标的物处置特殊对待、全方面平衡保障债权债务人、员工及消费者等多方权益角度妥善处置了太仓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危化品”等资产;同时通过对接并引进优质市场主体,廓清并优化了市场,有助于促进地区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本案执行工作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03、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案例
五、公安协助查找当事人,26万欠债得以履行
【基本案情】
杨某等三人诉苏州某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三案,经太仓法院调解,苏州某运输公司确认共计结欠杨某等三人运费26万余元。由于苏州某运输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责令该公司立即申报财产并支付全部欠款,但该公司既不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为了规避执行及法院查找甚至更换了手机号码。在杨某等三人无法提供汤某电话及住址的情况下,执行法官设法查找到汤某的最新手机号码,但汤某仍拒接电话,不予理睬。针对汤某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鉴于无法确定汤某的住所及行踪,法院又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找函》,委托公安机关查找汤某。嗣后,公安机关在太仓市某镇查找到汤某下落,当执行法官预对汤某进行拘留时,汤某表示愿意履行全部债务并希望能酌情免于拘留,并当即向申请人杨某等三人履行了全部案款26万余元。因涉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将对汤某的拘留决定变更为罚款决定,对汤某处罚款2000元,汤某也当场缴纳完毕。
【典型意义】
为切实解决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难题,严查有履行能力但恶意拒不履行情形,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有效查找、控制被执行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苏州某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某对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强制执行程序视若罔闻,因其未按财产申报表的要求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报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在法院强制措施的威慑下,汤某迅速把相应义务履行完毕并交纳罚款,该案顺利执结。
六、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基本案情】
王某与瞿某系外来务工夫妻,两人因买房需要在2020年4月向钱某借款6万余元,并承诺5个月内还本付息。债权人钱某多次讨要无果后诉至太仓法院。2021年9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夫妇归还钱某本金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王某夫妇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仅归还2.5万元,钱某于2023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某夫妇按期到法院申报财产,诚恳解释拖欠缘由,并承诺将积极筹措还款。执行法官经线下调查,了解到王某夫妇确非恶意拖欠,其自身生活确有一定难处。又因疫情封控及劳务费拖欠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王某夫妇暂时无力对钱某的债务全额还本付息。经过法院居中协调,王某夫妇向亲戚朋友多方筹措后再次支付了钱某2万余元并承诺在1年内归还剩余本息。2023年9月底,王某夫妇提前向钱某支付了剩余全部本金,钱某考虑到王某夫妇外来务工的不易,自愿免除了部分利息,本案得以顺利了结。
【典型意义】
“诚信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每一个个体的努力,任何失信行为都会受到打击,反之,守信行为都应得到鼓励。王某夫妇履约的行为给执行法官及申请执行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虽然王某夫妇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调解协议,但鉴于夫妇二人出现债务违约是受疫情封控等因素的影响,该情况的出现也存在客观原因。法院从善意执行的角度出发,积极居中沟通协调,钱某也同意再给予王某夫妇一年时间还本付息,最终这对外来务工夫妻仅用半年时间就将剩余本息结清。
04、执行不能案例
七、交通事故致生活困难,司法救助帮扶渡难关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太仓市某路段,在超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因事故发生在监控盲区,无法确定双方是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未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两审判决,因周某载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前方车辆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影响了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过错较大,故认定周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12万余元。但因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周某的财产,经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并未发现周某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去周某所在公司实地调取工资明细,发现周某系来太务工人员,月平均工资不足3300元,同时自身亦因事故受伤休息数月。同时,申请人张某也系来太务工人员,家庭情况也极为窘迫。雪上加霜的是,本次交通事故之后,由于自身身体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张某失去了养家糊口的工作。执行法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条件,积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督促、责令周某力所能及的履行义务,并鼓励双方当事人积极面对生活,尽快从这段困难中走出去。最终,周某向其亲属筹集5.5万余元,并表示确无能力继续履行。执行法官将整体执行经过告知张某,同时考虑到张某经济困难的情况,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将救助金以及周某履行的案款一并发放到张某手中。张某对本次执行结果表示满意,并自愿放弃一部分案款,最终案件得以顺利了结。
【典型意义】
在监控盲区发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上给公安和审理法官造成了不小的难题,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遇到了更加棘手的两难局面。一方面,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另一方面,经过两审终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被执行。本案中,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确实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在督促被执行人在其能力范围内最大程度的履行了一部分款项后,法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额外救助申请人一部分款项,加之申请人也做了适当让步,放弃一部分款项,使案件得以较为完满执结。这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司法的温情;既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八、司法救助传递温暖,助力解决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太仓市某路段与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次要责任。因冯某未赔付汪某的损失,汪某诉至法院。经过审理,冯某对汪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6万余元。因冯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冯某的财产,经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并未发现冯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冯某的丈夫于2018年手术后一直卧床休养,冯某伴随照顾丈夫,无固定工作,两人生活依靠冯某打零工维系。对于相应债务,冯某确无能力偿还。另外,汪某系来自边远地区的来太务工人员,在太仓某电子厂做普通工人,家庭也比较困难。对此,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执行法官了解双方的难处后,安慰鼓励双方当事人,并督促冯某力所能及地履行债务。最终,冯某想方设法多方筹措数千元。执行法官将整体执行经过告知汪某,同时考虑到汪某经济困难的情况,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将救助金以及案款一并发放到了汪某手中。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同时,在执行工作中,因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家庭均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故案件中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让申请执行人充分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05、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九、拒不移交查封车辆,构成拒执犯罪获刑
【基本案情】
车某诉苏州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太仓法院判决,苏州某建筑公司限期偿还车某工程款270余万元及利息。由于苏州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苏州某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40余万元,并对其名下雷克萨斯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邱某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时,未申报公司名下有汽车。法院遂向其送达了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交付车辆,但该公司拒不交付。经查,该车辆系该公司于2021年花费37万余元购买,且后续用到账的工程款偿付贷款。因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虚假报告财产,法院对邱某罚款5000元,邱某在缴纳罚款后仍然不交付车辆,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因该公司及邱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法院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案发后,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法院对车辆予以扣押、拍卖并处置,并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剩余全部工程款230余万元。嗣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一万元,判处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苏州某建筑公司名下有财产却不申报、经法院责令限期交付财产并进行罚款后仍拒不交付,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邱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触碰了法律底线,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债务人有能力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拖”字诀并不能帮助逃避还款的法律义务,反有可能将自己“拖”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十、判前恶意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犯罪追悔莫及
【基本案情】
王某诉关某、黎某经营者责任纠纷一案,王某在关某、黎某经营的地锅鸡店就餐时,饭桌着火,导致王某的双手、双脚以及面部大面积烧伤。为此,王某产生巨额医疗费,后经法院判决,确认关某、黎某应赔偿当事人王某110余万元。由于关某、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关某、黎某在判决生效前已将变卖房产和店铺退租的收入以取现、他人账户代收形式变现66万余元,但二人未按要求报告该笔财产情况。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关某、黎某以他人名义在外地经营地锅鸡店,并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营业款,隐匿财产情况,期间店铺经营收入超过15万元,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开销。2022年12月,法院将关某、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到案后,两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全部110余万元的付款义务。2023年8月,法院认定关某、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关某、黎某在预见将承担大额民事赔偿后,将变卖房产和店铺退租的收入以取现、他人账户代收形式隐匿财产。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两人本应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履行义务,但两人却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收益,继续以他人名义经营并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营业款隐匿财产,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开销,以此对抗法院执行。被告人隐匿财产行为持续至执行阶段导致法院无法查明财产,致使民事赔偿无法执行,主观恶意明显。该案对于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执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加大对诉前、诉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不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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