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研办个案,推动执行
编者按:心存侥幸拒不履行已生效裁判的,请看过来~
执行过程中,我们有时会听到被执行人说:“我没钱,你能拿我怎么办?”或者“这个钱就不还了,你们还能抓我吗?”这些被执行人以为一直“赖账”,法院奈何不了自己,殊不知将为此付出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拒不履行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的行为呢?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或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当然也是可以提前解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如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视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有人会有疑问,拘留结束,钱还用还吗?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大不了就拘留一次,以后就拿自己没办法了。”这种想法有些异想天开了。拘留完毕后,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仍然需要履行完毕。如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来源:花山法院)
原标题:《【“花”式说法】心存侥幸拒不履行已生效裁判的,请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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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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